http:/// Q 张律师: 真心为您付出,真情为您疾呼! ——东方星联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律师团队每年代理民事商业纠纷案件上百件,为无数当事人争取其合 法权益,积累大量实战经验,与广州各**、公、检、法等系统都保持密切联系,真心真情的为当事 人争取较大的利益!团队**从事民事商业诉讼类案件咨询 、代理,擅长运用法律手段、法律技巧为当事 人追索债务、调解和解、申请强制执行,争取代价、损失较小化。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的帮助贯穿于案件的 整个过程,即从调查*,到代理诉讼,最后到执行并追回债权债务。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合同诉讼律师团张律师结合大量诉讼代理经验,为您分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 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 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 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 (四) 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 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 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 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 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 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三人。 本所网址/ 办公室电话:020-87650797,手机: 联系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底层光大银行)13层1302房(动物园南门斜对面,与东环路口 交汇处,广东地质山水酒店右侧东环大厦;东骏广场对面东环路与环市东路交汇处) 公交站:动物园南门站 地铁站:动物园(5号线B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