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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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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越秀区环市东路484号西环大厦1108室
  • 姓名: 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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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分类

    供应贩毒罪既遂和未遂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2-07-18
  • 阅读量:20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  
  • 关键词:东方星联,广州,贩毒罪,运输毒品,刑事辩护

    供应贩毒罪既遂和未遂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详细内容

    什么是贩毒罪?贩毒罪判多少年?贩毒罪怎么判?贩毒罪可以取保候审/
    
    Q  张律师: 
     
    真心为您付出,真情为您疾呼! 
    ——东方星联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真心真情刑事辩护律师团张律师结合大量刑事辩护经验,为您分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与未遂的认定!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其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购买、出售毒品的行为和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
    
    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上述行为实施完毕的,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自无异议。但是,当行为
    
    人只实施了一个购买行为或并未完成出售行为,或者尚未将毒品运达目的地时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
    
    止犯罪的,是以犯罪既遂抑或未遂论处,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
    
    点: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应以毒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
    
    转移协议或者卖方已**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够认为是贩卖既遂;对于运输毒品者来说,其开始运
    
    输毒品之时是犯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运抵目的
    
    地的,是犯罪既遂。*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
    
    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
    
    交易环节的,则构成本罪未遂;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
    
    ,就构成本罪既遂。*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出售、运输毒品行为之一的,无论其是否
    
    卖出以及是否运达目的地,均应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不难看出,上述三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即一致认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其
    
    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分别将两罪归入了行为犯的不同种类,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犯有过程行为犯(又称
    
    过程犯)和即成行为犯(又称举止犯)之分。其种类不同,认定既未遂形态的标准也有区别。过程行为犯
    
    要求行为人实施并完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的为犯罪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没有将全部行为实施完毕的,为犯罪未遂。即成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将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实施完毕,只
    
    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的,即成立犯罪既遂。除了对象不能犯的场合
    
    外,其不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很显见,上述**种观点把贩卖、运输毒品罪均视为过程行为犯;而*二
    
    、三两种观点则将其视为即成行为犯。但在具体标准的掌握上,两者又有细微差别。
    
        东方星联真心真情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已经有10年经验,形成了团队内部的**分工,团
    
    队的张律师与曾律师对毒品类犯罪有丰富办理经验,经过多年实践与上百件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经验积累,
    
    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辩护模式,为无数犯罪嫌疑人争取应有利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本所网址/   办公室电话:020-87650797,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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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汇处,广东地质山水酒店右侧东环大厦;东骏广场对面东环路与环市东路交汇处)
    公交站:动物园南门站 地铁站:动物园(5号线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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